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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影響房價的因素''' 區域環境 :: 1.地段 :: 2.交通建設 :: 3.生活機能 :: 4.景觀 規劃設計 :: 1.外觀設計 :: 2.空間規劃 :: 3.公共設施 :: 4.建材設備 管理維護 :: 1.安全管理 :: 2.清潔維護 * '''出價之規則流程為何''' 買方為表示購買之誠意,於簽定購買意願書時,須支付購買總價之一至二%為出價保證金(房價低於一百萬時以二萬元收取,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並以一次收齊為限)以為受託人(仲介公司)受買方之託前往賣方處做斡旋及價格條件確認之憑據。另一方面,仲介公司在買方填寫購買意願書前,會告知客戶可供參考之成交行情,並說明出價辦法,同時請買方客戶詳細審閱意願書之各項條款內容,到此始為完整之議價工作。若賣方客戶對經紀人送達之價格不表滿意,則再重覆進行前述之出價規則,直至買賣雙方交易完成。 * '''何謂出價保證金或斡旋金''' 在為買賣雙方進行價格與買賣條件的傳達、交涉過程時,為確保雙方權益(以免任一方於交易確定後反悔),要求買方支付所出價格之一成之金額稱之。但出價保證金並非訂金,若交涉不成,未達成買賣確定之協議則無異議退還買方。 * '''何謂訂金''' 所謂訂金是買方為確保契約履行,交付他方的金錢(或代替物)而具有契約視為成立的效力。 * '''何謂要約''' 為意思表示之一種,具有約束力,例如貨物經標價陳列者為要約。 * '''何謂斡旋金''' 斡旋金在法律上並無依據,可以說是房屋仲介業為規避法律上訂金的規定,尋找較適用者所創造的名詞。就字面上的意思,是指當雙方意見有所差異時,為了表示誠意,願達成共識所提出的憑證,換句話說,買賣雙方意見暫時無法一致,買方提出部份價金做為表達購買意願,交由仲介者做為居間協調的憑證。主要的目的為促使交易快速有效地完成。 * '''訂金付多少才合理''' 斡旋金可以權充訂金嗎''' 一般成屋買賣上訂金的收受範圍在房屋總價的:: 2%到:: 5%左右,若是超過:: 5%就屬過高,購屋者可要求降低訂金款項。 斡旋金在法律上並無依據,可以說是房屋仲介業者為規避法律上訂金的規定,尋找較適用者所創造的名詞,因此,如果買方交付斡旋金是以交付訂金的意思交付,則應做訂金解釋。民法第:: 248條有關訂金規定,足以說明其意義及其法律的適用性。除此之外若依照民法第:: 89條來看,收受斡旋金擔任「使者」身分來說,就是仲介公司只能代理屋主權利部份,對買方而言,是一種居間傳達的機關,只能傳達消息,亦即忠實傳達買方的出價給屋主考慮是否降價出售。所以就實際上而言,斡旋金只能視為與訂金意義相通的「準訂金」。 * '''怎麼付訂金才不會有去無回呢''' :: 1.掌握付定前契約審閱的權利 :: 2.確立定型化契約無效的觀念 :: 3.確實了解契約的權利與義務 * '''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時,應如何出價''' 一般仲介公司定的價格,大都已經跟售屋者談妥某一定的價位,即做為底價然後再加:: 10%至:: 15%左右做為要價。因此,如果看中某一棟房子,而仲介公司要你出個價錢時,將要價打個九折或八五折是一種很合理的出價,以此做為討價還價的基準,應不致於差價太遠,而導致消費者本身權益的損失。 * '''當看到一個喜歡的房子,要先注意哪些事才能下斡旋金''' :: 1.瞭解仲介公司對付斡旋金的遊戲規則:仲介公司只是居間協助買賣的進行,並無權收受訂金,如果買方有意付出部份價款做為誠意進行交易,則應要求仲介公司出具「出價保證金」或是「斡旋金」之收據,並應確認在一定時間內,若交易成立,可轉為價款一部份;若不成立,亦可退回,而且屋主未允諾出售之前,買方亦有權徹回斡旋金不買。 :: 2.要先明瞭屋況,確定百分之百合意。 :: 3.查閱合約 :: 4.比較價格是否合理 :: 5.弄清付款方式 :: 6.產權清楚 :: 7.打聽附贈設備為何 :: 8.要求仲介公司協助履行合約義務 * '''購屋殺價的訣竅有哪些''' 一般而言,建設公司常用的訂價方式有以下兩種: :: 1.成本推算法:依土地成本、建築成本及營業成本加成訂價。 :: 2.市價比較法:就附近工地同類型個案比照訂價。 事實上,如果房市處於「賣方市場」,買方也相對處於弱勢。以下有幾個指標或現象可以判斷現在是否處於「賣方市場」: :: 1.中古屋趨減 :: 2.價位調升 :: 3.銷售率提高 :: 4.印鑑證明遽增 :: 5.賣方惜售 當您充分瞭解「賣方市場」情況之後,就可以伺機運用以下每一個「殺價」的技巧,當「買方市場」來到時,購屋者所握有的談判籌碼就更多了: :: 1.市價比較法。 :: 2.成本推算法 :: 3.吹毛求疵法 :: 4.狠殺慢磨法。即先將價格壓低到比預期可接受之價格還低的程度,然後再與銷售人員慢慢折衝,只要銷售人員仍有興趣繼續洽談,那就必然還有底限,甚至還能試探出底價。對方底價一經掀出,價格也就好談了。 :: 5.欲擒故縱法。若是所有的條件都考慮了,只差價格不滿意,就可以拿「不買」或「欲到其他工地購買」為要脅,甚至「非某價格不訂購」等來做高姿態的談判,若是銷售人員仍要求留下電話、地址,甚至表示願意再做某種程度的磋商,那大概就底定了。 :: 6.現金折讓法。現金交易可免除賣方鉅額的利息負擔,因此賣方都會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 :: 7.買清交易法。房屋買賣,若是能以「買清」方式成交,亦即契稅、土地增值稅、代書費及其他一切稅費完全由賣方負擔,其效果不亞於區區數萬元之「殺價」。 :: 8.建材贈送法。若是價格僵持不下,則可轉而要求更改建材、贈送裝璜、傢俱或家電等方式,這也是變相的降價。 :: 9.人情關說法。 :: 10.低姿情商法。購買一般大眾化的房子,可以哀兵姿態說明經濟狀況及負擔能力,憑之用以爭取較佳的付款方式或殺價,效果往往不錯。 [[Category:購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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