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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先生透過仲介承買了一戶有頂樓加蓋的房屋,由於加蓋部分裝璜得十分富麗,且價格合理,故張先生遂與屋主很快的簽約了,唯買賣合約上並未載明加蓋部份的權利歸屬,交屋時屋主主張期所賣的僅指頂樓部份,未含頂樓加蓋,此時張先生該如何處理== 頂樓加蓋部份,現行買賣概分兩類:一為簡單起造僅有遮風避雨的功能,其功能並不齊全,必須依附頂樓始可使用者;一為完整起造,可不必依靠頂樓而能單獨使用,具有高度經濟效益。相比較之下,前者的爭議較大。 在屋主及買方意思表示不明情形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契約所載,而該頂樓加蓋是否應歸屬買方,應依買賣當時的情況,例如屋主是否對仲介主張出售的意願== 簽約時是否對該加蓋做說明、或於買方付定前曾帶買方參觀加蓋部份,向其解釋如何使用等語,以釐清加蓋之所有權歸屬;同時,買方必須瞭解,頂樓加蓋部份係屬違建,隨時有被拆除的危險,無論該加蓋部份之裝璜如何,若一旦為政府公權力所拆除,危險負擔應依民法的規定,交付之前由屋主負擔、交付之後由買方負擔。建議消費者於購買房地,若一併承購加蓋時,應特別注意買賣合約的內容,須連同加蓋部份載明清楚,並將責任歸屬劃分明確,以免損失過鉅。 ==[[違章建築]]可以買嗎== 一般而言,被認定為違章之建築有以下二種情況:一為實質違建,即未遵照建築法規如建蔽率、容積率等之有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者;另一為程序違建,即未按程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興工建築者。 以上兩種情況所產生的建物,由於興建之時沒建造執照,因此都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也無法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當然也無法取得所有權狀。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違章建築]]既然無辦理產權登記,實際上也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儘管法院判例承認[[違章建築]]買賣行為之存在,但其買賣行為所取得的不是所有權,而是「實質處分權」,亦即使用權而已,因此,即便[[違章建築]]可能有水、電、稅籍號碼、甚至門牌之編列也不因其變更使用者的名義,而擁有所有權。總而言之,[[違章建築]]的買賣實際上所負擔的風險是相當大的。 ==屋頂平台所有權之歸屬為何== 屋頂平台與突出物屬[[公寓]]或[[大樓]]之共同使用,即各所有權人基於共同關係,享有所有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頂樓住戶得使用屋頂平台,但須得全體住戶同意,但不得於屋頂平台加蓋物體。 ==[[違章建築]]認定標準== 實質違建:未依照建築法規如建蔽率,容積率等有關規定擅自興建之建物。程序違建:未按程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興建之建物。實務上程序違建只要事後補繳相關文件,即可補救。 如何得知屋頂平台之建物是否為[[違章建築]]== 屋頂平台之屋頂突出物如樓梯間公共設施使用部份,凡在頂樓建築面積八分之一之法定範圍內均屬合法建物,只要超過此範圍即違法。到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建物或附屬建物測量成果圖,按圖查對,凡圖上所無之建物,即屬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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