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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欲按自用住宅稅率計課,其要件如何== 如土地及房屋非屬同一所有權人可否適用==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土地被占有如何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案件,應由申請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辦理分單手續,但所有權人所提供之上項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未查明前[[地價稅]]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財政部71.10.7.臺財稅第三七三七七號函) ==土地總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應如何計徵[[地價稅]]==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五十五。(土地稅法第十六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九條)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出售時是否一方申請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出售時可就自己持分之土地,分別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稅捐分處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三條) ==[[地價稅]]自用住宅如何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亦即九月二十二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同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新取得土地如申報[[契稅]]時已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記購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則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並辦竣戶籍登記後補送上列文件至所屬分處辦理即可。(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財政部83.7.15.台財稅八三一六○二九六一號函) ==[[地價稅]]何時開徵== 自七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地價稅]]改為每年開徵一次,採曆年制,開徵日期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是怎樣計徵的==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個直轄市或者每一個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所說的地價總額,是指每一筆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的地價總額。(土地稅法第十五條) ==[[地價稅]]逾期或拒不繳納,應否受罰==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地價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的,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 ==那一種土地要課[[地價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土地稅法第十四、二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二十二條) ==依建築法規定預留的空地,是不是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都市土地面積在三公畝以內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其土地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路使用的土地,又屬於建築法規所必須預留的空地範圍,都可以看做是自用住宅用地,所以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財政部58.8.25.臺財稅發○四五三二號令)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地價稅]]如何徵免==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的減徵二分之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的減徵三分之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的減徵四分之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的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 ==什麼叫做「自用住宅用地」== 自用[[地價稅]]稅率是多少== 依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的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以一處為限,其稅率是千分之二。又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可適用千分之二之稅率課徵。(土地稅法第九條、十七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 ==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地價稅]]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沒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要不要受罰==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要處短匿稅額三倍的罰鍰。應追補的稅額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在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將房屋壁面或屋頂提供別人懸掛廣告牌收取租金,但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把自己的房屋外側壁面提供他人繪製廣告或者懸掛廣告牌或者在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等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其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財政部73.6.6臺財稅五四○六○號函) ==累進起點地價如何計算==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 ==被徵收之土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自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徵收、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三十九條之一) ==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如何課徵[[地價稅]]== 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地價稅]]全免。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空地部份,不可以免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 ==經辦理區段徵收、重劃的土地,可否免徵[[地價稅]]==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其面積是否有限制== 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辦理申報地價時,可不可以超過或低於公告地價申報== 依現行法令規定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的,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沒有到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的,政府可以照價收買,或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 ==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人,可否認定其為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係代為繳納,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契約約定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如[[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八月三十一日,這一天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土地增值稅除無償移轉者外,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騎樓及巷道用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應附何種證件== 向何單位申請== 騎樓用地減免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影本。 巷道用地減免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 以上兩種減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妥減免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Category:法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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