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契稅 的原始碼
←
契稅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使用者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契稅]]的稅率為何== 買賣[[契稅]]6.0% 贈與[[契稅]]6.0% 典權[[契稅]]4.0% 分割[[契稅]]2.0% 交換[[契稅]]2.0% 占有[[契稅]]6.0%([[契稅]]條例第三條) ==土地和房屋互易要不要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以土地和房屋互易,不論代價是否相當,該土地或房屋,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契稅]]條例第二條及財政部64.9.22台財稅第三六九○一號函) ==未依規定申報[[契稅]],如何處罰==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 ==申報[[契稅]]前,買賣契約書是否需辦理公、監證== 原不動產遇有買賣移轉行為時,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除取得權利人依公證法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外,應向鄉鎮市區公所請求監證,但[[契稅]]條例第二十八條已刪除,所以已不用辦理公、監證,就可申報[[契稅]]。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須於幾日內審查完竣==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契稅]]條例第十八條)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如何課徵[[契稅]]== 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其價格高於標準價格者,除自願以拍賣或標購金額申報納稅者外,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計課,但低於標準價格者,得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按其買賣價格計課[[契稅]]。(財政部66.3.5.台財稅第三一七五二號函) ==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是否須申報[[契稅]]== 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兩棟房屋如要互相交換,是否也要繳納[[契稅]]== 如在交換價格中有差額時,[[契稅]]如何課徵== 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課徵的稅率較買賣[[契稅]]為低,僅為契價的百分之二。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在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份以交換[[契稅]]稅率百分之二核課,差價部份則應以買賣[[契稅]]稅率百分之六課徵。([[契稅]]條例第六條) ==[[契稅]]之課稅範圍如何規定==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條例第二條) ==納稅義務人如何申報契價== 不動產移轉應徵[[契稅]],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但如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准按移轉價格課徵,可於[[契稅]]申報書移轉價格欄位勾選。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外,應按標準價格課徵[[契稅]],至領買或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可申請依實際領買或標購之價格計課。 ==電梯要不要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契價核課[[契稅]]。(財政部63.1.8.台財稅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 ==購買不動產房屋申報[[契稅]]是否有期限規定== 向何處辦理[[契稅]]申報== 承買人承購房屋,應於不動產契約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條例第十六條) ==購買尚未完成的房屋,是否也應課徵[[契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 ==騎樓、防空室如有移轉要不要課稅== 未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及防空避難室,既為建築物之構成部分,仍屬建築一部分,應依法併課[[契稅]]。([[契稅]]條例第二條) [[Category:法規管理]] [[Category:購屋常識]]
返回至
契稅
。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變體
檢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動
隨機頁面
使用說明
工具箱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