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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之徵收期間如何== [[房屋稅]]依政府會計年度一年徵收一次,即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為當年度徵收期間。 ==[[房屋稅]]之繳納期間如何== [[房屋稅]]開徵日期係由省市政府以命令定之,目前是定在每年五月一日開徵至三十一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 ==[[房屋稅]]申報日期的起算如何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日期規定如下: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延不裝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未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構造完成滿一百二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完成者為準。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房屋稅]]的稅額是如何計算== 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房屋稅]]條例第二、三條) ==房屋買賣業經申報[[契稅]]後,稽徵機關改以承買人名義課徵[[房屋稅]],日後申請撤銷買賣,其已課[[房屋稅]]可否退回== 買賣雙方申請撤銷買賣契約,在未奉准撤銷前,其以承買人名義所繳之[[房屋稅]]既經課徵確定,應不予退回。且應自申請撤銷買賣之當期起恢復以原業主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71.8.31.台財稅第三六四七七號函) ==房屋陽台、屋簷等建築物之課稅規定如何== 建築物陽臺、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物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陽台、屋簷突出自牆(柱)心起一.五公尺以上者(現為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其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合併課徵[[房屋稅]],一.五公尺以內者,則免予計入建築面積,免徵[[房屋稅]],但其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至供公眾通行之走廊(即亭仔腳),應予免稅。 ==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者,可否免徵[[房屋稅]]== 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八條) ==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但書:「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規定,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空置房屋應如何課徵== 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第二項)[[Category:法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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