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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羅納德·哈里·科斯.jpg|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right|thumb|150px]] '''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新制度經濟學]]的鼻祖,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L--> 「他的文獻對經濟史的研究增加了新推動力,一門新的科學——[[法律經濟學]],在經濟學與法學的交叉地帶應運而生。」 ''——瑞典皇家科學委員會'' ==生平與學術生涯== *1910年,12月29日羅納德·哈里·科斯出生於倫敦的威爾斯登。科斯是個有腿疾的男孩子,常需要在腿上附加鐵制的零件。 *1929年,10月進入[[倫敦經濟學院]],在那里他遇到了對他有重要影響的老師——以前在南非開普敦大學任教授的阿諾德·普蘭特。 *1931年,通過了商學士考試並獲得一筆歐奈斯特·卡塞爾爵士旅行獎學金。依靠卡塞爾旅行獎學金,科斯在美國度過了1931—1932學年,那時他研究美國工業的結構。 *1934—1935年,他在[[利物浦大學]]作為助理講師任教; *1935年以後,科斯在[[倫敦經濟學院]]教書。在倫敦經濟學院,他被指定講授公用事業經濟學,為此他開始對英國公用事業作了一系列曆史研究。 *1940年,科斯進政政府做[[統計工作]],先在森林委員會,然後在中央統計局、戰時內閣辦公室工作。 *1946年,他回到[[倫敦經濟學院]],負責教授主要經濟學課程——經濟學原理,並且繼續對公用事業特別是郵局和廣播事業的研究。 *1950年,科斯借助於一筆[[洛克菲勒]]研究員經費在美國花費了9個月研究美國廣播業,出版了《美國廣播業:壟斷的研究》。 *1951年,科斯獲得[[倫敦大學]]理學博士學位,同年移居美國。 *1959年,加入[[弗吉尼亞大學]]經濟學系,期間科斯對聯邦通信委員會作了研究。 *1964年以後,科斯一直擔任[[芝加哥大學]]教授和《法學與經濟學雜志》主編。現已退休,任該校榮譽經濟學教授和高級法學與經濟學研究員。 *1978年,科斯當選為美國方理研究院研究員。 *1979年,被授予「[[美國經濟學會]]傑出會員」稱號。目前,他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作為法律與經濟學方面的一名高級研究員,在研究工作上仍然十分活躍。 ==學術成就和學術地位== 按照瑞典皇家科學院的公告,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羅納德·哈里·科斯的主要學術貢獻在於,揭示了「交易價值」在經濟組織結構的產權和功能中的重要性。他的傑出貢獻是發現並闡明了交換成本和產權在經濟組織和制度結構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 科斯的代表作是兩篇著名的論文。其一是1937年發表的《企業的本質》,該文獨辟蹊徑地討論了產業企業存在的原因及其擴展規模的界限問題,科斯創造了「[[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這一重要的範疇來予以解釋。所謂[[交易成本]],即「利用[[價格機制]]的費用」或「利用市場的交換手段進行交易的費用」,包括提供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的費用、訂立和執行合同的費用等。科斯認為,當市場交易成本高於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時,企業便產生了,企業的存在正是為了節約市場交易費用,即用費用較低的企業內交易代替費用較高的市場交易;當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等於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的邊際成本時,就是企業規模擴張的界限。另一篇著名論文是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該文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為零時合約行為的特征,批評了庇古關於「外部性」問題的補償原則(政府幹預),並論證了在產權明確的前提下,市場交易即使在出現[[社會成本]](即外部性)的場合也同樣有效。科斯發現,一旦假定交易成本為零,而且對產權(指財產使用權,即運行和操作中的財產權利)界定是清晰的,那麼法律範並不影響合約行為的結果,即最優化結果保持不變。換言之,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麼無論產權歸誰,都可以通過市場自由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斯蒂格勒]](198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將科斯的這一思想概括為「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私人成本等於社會成本」,並命名為「[[科斯定理]]」。科斯被認為是新制度經濟學的鼻祖。 羅納德·哈里·科斯是[[產權理論]]的創始人,早在1937年,在以他的本科論文為基礎發表的《公司的性質》一文中,就闡明了該理論的一些基本概念,人們至今仍應為他當時的洞察力深感驚奇。但該書完在以後,並沒有得到人們的太多關注。沉默了近三十年,產權理論才受到重視。八十年代後隨著[[自由放任]]思想潮的高漲,[[產權理論]]受到高度評價,科斯也正是因此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羅納德·哈里·科斯主要著作== *《企業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 (November 1937): 386-405 *《美國廣播業:壟斷研究》Payola in Radio and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October 1950) *《聯邦通訊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 (October 1959): 1-40 *《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 (October 1960)1-44 *《經濟學中的燈塔問題》(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7, NO. 2 (October 1974): 357-76 [[Category:經濟學家|L]] [[Category: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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