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稅費繳納時機"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房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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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9年3月29日 (日) 15:01 的修訂
持有不動產
‧5月1日~31日繳房屋稅申請綜合所得稅繳納或退稅 ‧11月1日~30日繳地價稅 工程受益費:房地產位在公共工程包工的受益範圍內時繳納(台北市自78年起停徵) |
買賣不動產
建立縮圖錯誤: 檔案遺失 |
贈與
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
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日 |
稅捐機關寄發申請通知及申報書 | 接獲申報通知及申報書後,於期限內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並申報之 | 未能在期限內申報時,得申請延長期限三個月 | 稽徵機關查佔遺產總額及稅額並寄發納稅通知 | 接獲納稅通知後,於期限內繳清稅款 |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繳稅期限二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