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方式比一比"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房屋百科
行 144: | 行 144: | ||
<td valign="top" style="margin-top: 5px;font-size:10pt;background: #F3EBDC;>成交機會隨時可能喪失。</td></tr></table></td></tr></table> | <td valign="top" style="margin-top: 5px;font-size:10pt;background: #F3EBDC;>成交機會隨時可能喪失。</td></tr></table></td></tr></table> | ||
+ | [[Category:購屋常識]][[Category:房市探討]] |
於 2009年3月30日 (一) 14:25 的修訂
委託方式比一比 |
專任委託 | 為多數大型房仲公司所採行,即賣方不得在期限內自行處理銷售,也不能與其他仲介公司或自行與仲介公司介紹的客戶私下成交。 |
|
在委託期限內私下交易成功,須負擔契約內雙方訂定的服務費用做為賠償。 | ||||||||||
一般委託 | 屋主與仲介公司均能同時銷售或委託數間仲介公司處理。 | 有機會自行出售而省下仲介費。 |
| ||||||||||
不訂契約的口頭委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