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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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9年3月30日 (一) 14:29 的修訂

委託方式比一比
方式 說明 優點 注意事項
專任委託 為多數大型房仲公司所採行,即賣方不得在期限內自行處理銷售,也不能與其他仲介公司或自行與仲介公司介紹的客戶私下成交。
  • 1
仲介公司較能投入全部的人力物力做促銷。
  • 2
在服務過程中,也能注重對客戶的回報動作。
  • 3
成交較迅速。
在委託期限內私下交易成功,須負擔契約內雙方訂定的服務費用做為賠償。
一般委託 屋主與仲介公司均能同時銷售或委託數間仲介公司處理。 有機會自行出售而省下仲介費。
  • 1
屋主專業知識畢竟不足,宣傳管道有限,自售成功機率不大。
  • 2
各仲介公司出力有限。
不訂契約的口頭委託
  • 1
只向仲介公司口頭承諾委託處理房屋。
  • 2
大都發生在仲介公司有特定買方,而屋主又不願簽定期限。
  • 3
較長的委託而產生的折衷方式。
  • 1隨時可以反悔。
  • 2委託期限短。
  • 1
因完全不具約束力,仲介公司出力有限。
  • 2
成交機會隨時可能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