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稅費繳納時機"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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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9年3月31日 (二) 09:15 的修訂

持有不動產

‧5月1日~31日繳房屋稅申請綜合所得稅繳納或退稅

‧11月1日~30日繳地價稅

工程受益費:房地產位在公共工程包工的受益範圍內時繳納(台北市自78年起停徵)

買賣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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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

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日
1個月內 6個月內 3個月 2個月內 2個月內 2個月
稅捐機關寄發申請通知及申報書 接獲申報通知及申報書後,於期限內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並申報之 未能在期限內申報時,得申請延長期限三個月 稽徵機關查佔遺產總額及稅額並寄發納稅通知 接獲納稅通知後,於期限內繳清稅款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繳稅期限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