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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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三十萬元。

例如:某甲九十五年度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支出十八萬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十萬元,那麼某甲九十五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十八萬減十萬後所剩的八萬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一、房屋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的戶籍必須在這個地址,而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三、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座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清償證明、新的借款契約書、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和繳息清單,以憑核認。

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九十八萬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台灣銀行貸款一百五十萬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一百五十萬,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九十八萬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財政部86.06.06.台財稅第860266008號函)(所得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五小目)(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時候,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罰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緩。如果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的,要移送法院依刑法處罰。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以外,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二天,按照應繳的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天仍然沒有繳納的話,由國稅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期滿第二天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稅繳款書,限繳日期是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如果某甲在九月十五日以前沒有去繳錢,那麼這筆稅款將由法院強制執行,某甲應繳的錢,除了本稅以外,還有百分之十五的滯納金和超過九月十五日以後的利息。(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