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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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及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以遞減扣除遺產價額課稅之規定,其要件為何

要適用這二項規定的前題,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了,才可以不計入或扣除遺產總額;又當事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那麼就不適用減免扣除的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當事人死亡前,有應該繳納而沒有繳的各種稅捐、罰鍰和罰金,可檢附證明文件從遺產總額中申報扣除。例如:當事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房屋稅,可以按照死亡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從遺產總額扣除。申報時請檢附死亡後繳稅的收據,或者由稅捐單位出具到死亡時還沒有繳納的證明文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

地上權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地上權的設定假如沒有訂年限,是以一年地租額的七倍計算遺產價值,如果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地三十一條各款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麼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計算遺產價值。

得自遺產總額中和除之喪葬費多少

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11萬元計算,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死亡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十款)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殘障福利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殘障時、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但是殘障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未依限繳納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每超過二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天還沒有繳納的話,就會由稅務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繼承登記之規定如何

一、大陸地區人民的認定,以繼承開始的時候,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三條,和施行細則第五條及六條的規定為準。

二、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大陸地區之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檢附那些文件

大陸地區的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要準備下面文件:

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期限,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的表示,而經法院准許繼承的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還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國稅局核認。

三、其他申報需檢附的文件,請參考遺產稅申報案卷說明。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下面四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當事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四、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徵收,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這個問題分為下面兩種情況來說明: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亡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死亡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遺產稅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死亡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財政部79.2.5.台財稅第七八○四六四三七二號函)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依照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公布增訂的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當事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並請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土地謄本,以便國稅局查核。

(財政部79.1.19.台財稅第七九一一八三三四○號函)

公同共有物如何申報遺產稅

對於死亡人所持有的公同共有物,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應該探討公同關係所發生的原因,並且依照這項共有物屬於死亡人應該有的權利比例,計算價值課徵遺產稅,申報時請檢附有關權利比例的證明文件。例如某甲、某乙共有一塊土地,各持有二分之一的權利比例,這筆土地公告現值二百萬元,當某甲死亡時,應該以二百萬元的二分之一,即一百萬元作為共有土地的遺產價額申報課稅。(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三八八七七號函)

公開上市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遺產價值依照死亡日的收盤價計算。但是死亡日當天沒有收盤價的時候,依照死亡日前最後一天的收盤價計算,如果股票價值有劇烈變動的情形,那麼依照死亡日前一個月內每天收盤價的平均價格計算。股票如果是新上市或上櫃,在公開市場正式掛牌交易以前,雖然沒有收盤價,但是如果有公開承銷價格,應該依照死亡日股票的承銷價格或是推薦證券商所認購的價格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未公開上市的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死亡日這家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在計算這家公司資產淨值的時候,土地價值部分,應該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來計算,當公告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可以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的情況,就以帳面價值為準。另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該以國稅局核定的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71.3.19.台財稅第三一八九七號函)

(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三四五七三號函)

(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三三三二八號函)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罰1倍至2倍的罰款,但是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就可以免予處罰。如果是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話,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款外,並且還要移送法院依刑法處理。如果在還沒有接獲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就可以免處罰款,但是還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第46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8條之1、第48條之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

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一0三0條之一規定,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婚後財產價值,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需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二年內,並且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五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生存的配偶可以檢附法院的確定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

例如:丈夫過世,74年6月5日以前取得的財產有三百萬元,在74年6月5日以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一千萬元,太太在74年6月5日以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二百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四百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四百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財政部86.02.15.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四五二三號函)

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死亡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麼這筆土地還是屬於死亡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死亡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二百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二百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二百萬元,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死亡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的支付證明等。(財政部72.3.3.台財稅第三一四○二號函)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一、要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

二、死亡人除戶謄本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三、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核准拋棄的公文影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死亡人若留有土地、建物,要準備這些土地、建物的登記簿謄本,而這些請向各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六、死亡人留有房屋時,請準備最近一期的房屋稅單影本。

七、死亡人留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請準備該公司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八、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所準備的遺產稅申報說明書。

如何申領遺產稅相關証明書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的利息後,就可以憑繳款書收據向稅務機關領取繳清證明書。對於核定沒有應納稅額的案件,稅務機關將發給免稅證明書。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須在繳清遺產稅款前就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可以先向稅務機關提出確切的納稅保證後,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果有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

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繳納

納稅義務人要在收到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那天起二個月內,向當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確實有困難的,可於繳款期限到期前,以書面向申報機關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繳納。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不能一次繳清稅款的時候,可於繳納稅款期限內,向申報的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要從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到各期繳納的那天止,依照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當利率有變動的時候,依照變動後利率計算。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時,不能以現金繳納的話,也可申請以遺產總額申報項目或其他易於變現或保管的物品一次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

下列兩項稅款可扣抵應納遺產稅

一、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已經併入遺產課稅,那麼以前已經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以憑繳納收據並且按照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一併從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是扣抵金額不可以超過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以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例如:李四生前贈與兒子一筆土地,已經繳贈與稅五萬元,這筆土地加入遺產總額增加的稅額為四萬元,到李四死亡遺產稅申報日計算的利息為五千元,那麼最多也只能扣抵四萬元,超過的一萬五千元就不能扣抵了。

二、經常居住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他在國外的遺產依照遺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已經繳納的遺產稅,可以附上經我國使領館簽證這個國家發給的納稅憑證,從國內應該繳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金額不能超過因加計這些國外遺產,依照國內適用稅率計算而增加的稅額。上面所說的簽證手續如果當地沒有我國使領館時,可以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當事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另外,當事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的遺產,要併入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