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

出自 房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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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屋況確認書

於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時,雙方就屋況、裝潢等設施所填寫之表格,做為交屋之依據,以杜絕紛爭。

買方在簽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 1.簽約主體-簽約主體即買賣當事人。
A.確認權狀所有權人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房屋所有權人,年滿二十歲,有完全行為能力,其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書才有效。
B.公司法人財產出售公司法人出售公司財產應該具備股東會特別決議的規定;反之若未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出讓公司財產的行為則屬無效。另外在簽約時,出售公司(賣方)須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2.簽約客體簽約客體即為買賣標的物,簽約時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在簽約之間必須做好產權調查工作。

在決定簽約之前,如何確知該房地產權是否清楚

通常買房地產的人,只看到賣方提出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就相信賣方有權出賣,這是大錯特錯的事。所有權狀充其量只能說明或證明賣方對該不動產曾經有過權利而已,何況權狀會有假造的。

因此,在簽約之前必須確知房地所有權之歸屬,以及有沒有其他足以妨礙所有權行使或減損所有權價值的權利存在,以免買到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或已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將進行拍賣的房地。

要知道賣方到底有無出售之權利,最好的方法是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聲請發給土地及房屋總登記謄本。因為民法規定,我國對不動產的認定,係採登記生效要件主意,凡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之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即定登記有錯誤或有無效之原因存在,在其未更正或依法塗銷登記之前,仍然有效。這些謄本可上網查詢申請或親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如何審視契約,保障權益

一般在與房屋仲介業者買賣房屋過程中,依其屬性及過程,大致有下列三大類契約行為:

  • 1.委任契約—當賣方在委任仲介公司代為處理出售不動產時,必須仔細審視委託契約上之條文,在簽約的同時,其契約內容必須兼顧到屋主的權益,重點如下:
A.是否提供客觀、公開的成交行情做為屋主之估價參考
B.是否有清楚規範賣方權益、監督委託品質的保障
C.是否詳細說明專任委託或一般委託的屋主權益差
D.是否清楚的註明其所需要做的廣告及銷售方式
E.未經屋主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價位及收授買方之訂金
F.屋主支付服務報酬之情況及方式是否明確訂定
  • 2.出價意願書當買方欲購買某一不動產,但因價位上的差距,仲介公司即會要求你簽立出價意願書,並支付斡旋金,首先你必須瞭解其不動產之產權及坪數是否清楚正確,並了解仲介公司之斡旋式同時,在支付斡旋金時,契約上是否有清楚的寫明斡旋金額、斡旋規則及斡旋金退還方式,成立時就將斡旋金轉為定金,不成立即退還。
  • 3.買賣契約書—對賣方而言:
A.確定買方是否為真實買方
B.了解買方之付款能力及貸款額度,若同意宜先言明過戶後,需請買方開出與尾款相同數額之商業本票,以確保自身權益。
C.屋況之載明確認,以防將來糾紛之發生。
  • 4.買賣契約書—對買方而言:
A.首先必須要確定賣方是否為屋主或授權代理人身份動產購買之不的標示、坪數、棟別及樓別是否正確,並可核對其土地及建物之謄本應先了解屋主是否尚有貸款,其金額是否超出成交之價金屋況確認及屋主附贈之物品須註明在契約上。
B.違約之處理方式,應以公平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