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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監證」及「公證」?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法律之關係或法律事實,證明其存在者,稱為監證;若由司法機關證明其存在者則稱為公證。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監證,繳納監證費,或向法院公證處申請公證,繳納公證費,並申繳報納契稅後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請收件核辦。司法機關對特定法律行為,證明其存在者稱之,例如房屋買賣、租賃、結婚等皆需公證。(契稅條例已於88.07.15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申報契稅不用先監證或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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