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目錄
代書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收費如何==
一般辦理買賣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要辦理,須分別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契稅申報書、土地現值申報書等。所以一件買賣包括土地及房屋的過戶,增加筆數時再酌加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習慣上多由買方負擔代書費。另買賣雙方需酌付簽約手續費(信義代書收費2000元,買賣雙方各半)。
申辦土地建物買賣移轉登記之時,應交付代書那些證件
應交付代書辦理過戶之證件分別如下:
一、買方:
- 1.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皆可)三份。
- 2.印章。(蓋完過戶表格後返還)
二、賣方:
- 1.印鑑證明二份。(申請日期一年內)
- 2.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皆可)三份。
- 3.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 4.最近一期地價稅稅單。
- 5.建物所有權狀。
- 6.土地所有權狀。
- 7.印鑑章。(蓋完過戶表格後返還)
何謂「所有權狀」
所有權,係指所有人於法令之限制內,一般的支配其標的物,而具有彈性及永久性之物權。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權狀係依土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乃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給權利人作為享有所有權之憑證。
何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即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由所有人第一次向地政機關申辦之所有權登記,一般人有時稱為保存登記。
何謂「登記簿謄本」
我國土地登記採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效力之發生,係以登記簿所登載之資料為準。登記簿可分為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乃設於土地登記機關之法定簿冊,其內容可分為三大部份: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任何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地政機關閱覽或申請登記簿謄本。
何謂「監證」及「公證」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法律之關係或法律事實,證明其存在者,稱為監證;若由司法機關證明其存在者則稱為公證。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監證,繳納監證費,或向法院公證處申請公證,繳納公證費,並申繳報納契稅後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請收件核辦。司法機關對特定法律行為,證明其存在者稱之,例如房屋買賣、租賃、結婚等皆需公證。(契稅條例已於88.07.15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申報契稅不用先監證或公證)
當代書受託辦理建物買賣移轉登記時,其辦理步驟為何
一、辦理步驟
(一)申請監證或公證:北、高兩市辦理建物買賣移轉登記,應先向建物所在地區之區公所申請契約書監證,或至法院辦理公證。(契稅條例已於88.07.15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申報契稅不用先監證或公證)
(二)申報契稅:向建物所在地之稅捐分處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 1.契稅申報書。2.契稅申報書附聯。3.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正本貼用印花稅票)。4.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5.戶籍資料。
申報土地增值稅: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
- 1.土地現值申報書。2.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影本(正本貼用印花稅票)。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4.戶籍資料。5.
※辦理自用住宅稅率時1.無租賃關係申明書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領取土地增值稅、契稅繳納通知單並納稅。
(四)申請登記:依登記申請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副本、雙方戶籍謄本、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的順序,將所有書件裝訂成冊,即可提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應將土地增值稅、契稅繳納收據產權登記聯浮貼於契約書副本上面。在申請登記時,應先收件核對身分後,計算規費,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繳費後,才能正式完成收件手續,收件後並須領取收件收據。
(五)領狀: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或有誤通知補正後,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即可憑收件收據及印章,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及其他不需由地政機關抽存的文件。
過戶手續需費多少時日
何時可謂正式取得產權==
如果買賣雙方均備齊各項證件,並於簽訂契約之同時,於各類書表蓋上完整之印鑑章而無遺漏者,則大約三十天左右即可完成。而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經登記完畢後,便具有絕對效力,即可謂正式取得產權。但為慎重計,應再次申請登記簿謄本,查明是否有新的權利記載,同時也可及早發現有無遺漏或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