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說明
出自 房屋百科
阿文把台北的房子賣掉後,共繳了40萬元的增值稅,該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300萬元。
半年後,阿文又在花蓮買了一間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500萬元的別墅,兩年內重新購屋的阿文,是否能辦理「重購退稅」?阿文可拿回多少錢呢?
重購退稅,是指重新購買土地,退還原出賣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亦指土地所有權人於承買土地或出賣另一筆同性質土地,且發生在特定之二年期限內,若土地所有權人所購買之土地價格超出原出賣之土地價格減除土地增值稅,而產生買價不足時,得就其原出賣土地之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中,退還其不足購買之差價,但以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額為限。
重購自用住宅退還稅款計算公式: |
---|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已繳土地增值稅)=A(不可為零或負數)
在阿文的例子中,500-(300-40)=240萬元,比對上面兩點說明,阿文已繳了4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240萬,所以可申請全數退還。 |
重購退稅要件
節稅項目 |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
---|---|
適用要件 |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
檢附證件 |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申請期限 |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
申請地點 |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
節稅情形 |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金額。 |
其他相關規定 |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