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說明

出自 房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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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把台北的房子賣掉後,共繳了40萬元的增值稅,該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300萬元。

半年後,阿文又在花蓮買了一間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500萬元的別墅,兩年內重新購屋的阿文,是否能辦理「重購退稅」?阿文可拿回多少錢呢?

重購退稅,是指重新購買土地,退還原出賣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亦指土地所有權人於承買土地或出賣另一筆同性質土地,且發生在特定之二年期限內,若土地所有權人所購買之土地價格超出原出賣之土地價格減除土地增值稅,而產生買價不足時,得就其原出賣土地之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中,退還其不足購買之差價,但以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額為限。

重購自用住宅退還稅款計算公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已繳土地增值稅)=A(不可為零或負數)
  • 1.當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 2.當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在阿文的例子中,500-(300-40)=240萬元,比對上面兩點說明,阿文已繳了4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240萬,所以可申請全數退還。

重購退稅要件

節稅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2.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 4.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 5.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金額。
其他相關規定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 2.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 3.出售時沒有申請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 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 5.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五年。